|
新闻中心 >物业法规 |
|
有关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法规
2019-06-22
根据国务院于2003年6月8日颁布及于2003年9月1日生效,并于2007年8月26日、2016年2月6日及2018年3月19日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中,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及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根据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4年3月17日颁布、于2004年5月1日生效、于2007年11月26日及2015年5月4日修订并于2018年3月8日废除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资质管理机制曾获采用,且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被分类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及三级资质。
根据国务院于2017年1月12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对物业管理企业二级或以下资质认定的审批。根据国务院于2017年9月22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对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的审批。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17年12月15日颁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不再受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变更、更换或补证申请,不得将原核定的资质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承接新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县级及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并将建立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根据信用评估监督物业管理企业。